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0月16日死亡,此有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94年11月11日竹縣東戶字第0940002896號函暨所附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東元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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