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龍其祥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00、三九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宣判,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