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理人 楊思慧 上列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因與債務人 陳明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明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雅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