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瑀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