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370號
原 告 趙威
被 告 季自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季自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原起訴依據侵權行為法則就其遭被告毆傷及穢語辱罵原
告,因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傷害及公
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下同)5萬元,嗣原告於
本院審理中以言詞撤回關於傷害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並減縮
有關公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為3萬元(見本院卷第16頁),
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併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址設高雄市○○區○○○路「勵志新城」
社區之保全員、住戶關係。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9日
凌晨2時許,在「勵志新○○○區○區○道口處,被告藉酒
意因細故與原告發生口角爭執,繼而發生肢體衝突時,被告
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其右手出拳毆打原告左胸口,
並拉扯原告雙手,致原告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手磨損或擦
傷等傷害;嗣於同日凌晨3時許,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時,被
告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下,以「臭卒仔」、「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
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原告因受被告公然侮辱嚴重
影響名譽,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89號刑
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與原告於警、偵訊之指訴、及證
人即到場處理員警 許奕勝 、 李珊姍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均大致
相符(見警卷第2-4頁、偵查卷第27、32至34頁),亦有原
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偵查時106年5月2日勘驗案發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報告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員警提出
案發當日蒐證照片、106年6月30日勘驗警方到場密錄器錄
影畫面之勘驗報告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在卷可證(見警
卷第17頁、偵卷第11至21、35至37、40至43頁)。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及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
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惟所謂相當
,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
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院參酌兩造之
學驗、經歷(原告大學學歷,保全資歷3年,現任職「勵志
新城」社區保全組長;被告於刑事庭自供高職畢業,目前從
事機械維修工作)、經濟狀況(原告無固定資產、有學貸,
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家中有小孩及媽媽待扶養,經濟狀況欠
佳)及被告藉酒意滋擾,原告於執行保全勤務時無端遭被告
穢語辱罵,且罵詞租俗,其精神確實受有衝擊;尤其被告自
事發迄今近10個月,對原告未置聞問,更加劇原告精神上痛
苦;惟念在被告加害情節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3萬元尚屬過高,應酌定為1萬5千元為適
當,應予准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1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13日(見
簡附民卷第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