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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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告 古慶春
邱仁貴
徐佳芬
被告 金晏晟 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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