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即非無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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