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保險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保險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 廖送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法定代理人 梅羅仕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曾淑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蘇永宜~B2法官~B3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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