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上開案件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附表一確定為五萬三千零六十二元,故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一: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一千九百零六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一千零二十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三││││十一份,嗣退郵一││││份。│├─────────────┼───────────┼────────┤│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一百三十六元││├─────────────┼───────────┼────────┤│總計│五萬三千零六十二元││└─────────────┴───────────┴────────┘~F0~T40附表二:
┌─┬──────┬───────┬───────────┬───────┐││當事人│應分擔部分│金額│備註│├─┼──────┼───────┼───────────┼───────┤││聲請人│百分之三│應負擔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擔訴訟費用。│├─┼──────┼───────┼───────────┼───────┤││相對人│百分之九十七│應負擔五萬一千四百七十│同右│││││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