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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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蔡瑜逸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唐挹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41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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