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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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智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