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月雲 上訴人即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政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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