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敏田
方崧羽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敏田、方崧羽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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