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申訴審議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66號原告正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蔡善 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人 蔡復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給付申訴審議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