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森賢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黃森賢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蘇金文、蘇志偉、 謝智涵許敦智 、林佑中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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