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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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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