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一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三三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