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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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告 林許寶珠
被告 林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起訴狀圖示黃色部分,遭被告越界無權佔用面積約142平方公尺,遂請求拆屋還地乙節,而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3,200元(計算式:4600×142=653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