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7號
原告 柳宏基
被告 陳彥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79號(由114年度金訴字第1682號改分)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