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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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548號
原   告  羅翊銘
上列原告因被告 劉文田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
21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號),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損害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
65,720元之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肇事致人
傷害逃逸罪所受之損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
不合法,惟既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
送民事庭,仍應許其有補正程式欠缺之機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
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
為6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 鳳小 字第 548 號裁定(110.05.13)[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 鳳小 字第 548 號和解筆錄(110.08.24)[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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