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陳三坤 被告 林建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