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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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5號

原告 陳三坤

被告 林建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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