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崇鏞
林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邱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等情,並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符合法扶基金會
受法律扶助者之無資力標準,故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
事件之訴訟費用堪予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