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田

選任辯護人 江瑋平 律師

詹仕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

法官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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