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田
選任辯護人 江瑋平 律師
詹仕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
法官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田
選任辯護人 江瑋平 律師
詹仕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
法官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