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亥○○(即卯○○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訴人甲○(即廖甲○、即卯○○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 何金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參加人G○○
參加人癸○○
參加人申○○
參加人R○○
參加人未○○
參加人Q○○
參加人F○○
參加人U○○
參加人T○○
參加人H○○
參加人子○○
參加人乙○○
參加人酉○○
參加人戌○○
參加人V○○
參加人辛○○
參加人E○○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P○○被上訴人N○○被上訴人M○○被上訴人黃○○被上訴人玄○○被上訴人A○○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宇○○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S○○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C○○被上訴人D○○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I○○被上訴人L○○
246號4樓被上訴人天○○被上訴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地○○住台中市○○區○○路○○○號被上訴人Y○○住台中市○○區○○里○○街○○巷○號被上訴人W○○住台中市○○區○○里○○街○○巷○號被上訴人辰○○住台中市○○區○○街○○○號被上訴人h○○(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d○○(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e○○(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Z○○(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a○○(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f○○(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被上訴人b○○(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街○○巷5之7號被上訴人g○○(X○○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里鎮○○路○○號被上訴人c○○(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上列三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1段139之5號被上訴人O○○住台中市○○區○○○路1520之1號被上訴人宙○○住台中市○○○路○段○○○號4樓被上訴人K○○住台中市○○區○○○路○段○○巷19之1
號被上訴人J○○住台中市○○區○○○路○段○○巷19之1
號被上訴人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地○○住台中市○○區○○路○○○號當事人間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祭祀公業何子旋之管理人何金隆,其管理權業經派下員未○○聲請原審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在案;且另案祭祀公業何子旋派下員 何萬春 對祭祀公業何子旋管理人何金隆及派下員庚○○、宇○○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主參加訴訟(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故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本件於原審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確定前;及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號給付房份金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業經原審以九十六年裁全聲字第四九七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且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主參加訴訟,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而終結在案,此有上開撤銷假處分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是自應撤銷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末查本件被上訴人B○○、X○○業於訴訟中死亡,並由彼等之繼承人h○○、d○○、e○○、Z○○、a○○及f○○、b○○、g○○、c○○等人具狀承受訴訟在案,併此敍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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