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張漢威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