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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