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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