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執聲字第1539號、95年緩字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電腦主機壹台(內建DVD燒錄機壹台)、電源線壹條、盜版光碟玖拾柒片、空白光碟壹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14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建DVD燒錄機1台)、電源線1條、盜版光碟97片、空白光碟15片,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