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0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
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淨重共計零點肆捌公克,驗後淨重共計零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物品2包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均如主文所示,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95年度戒毒偵字第255號卷頁16、17),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