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緝獲後以有逃亡之虞,自民國96年6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定於96年7月4日宣判,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