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8條規定,於96年2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5月8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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