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B女
C男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黃見志 律師被告丙○○
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