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因前次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經鈞院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五號以捐助章程第九條之內容中有關主管機關「本府」究竟指何機關並不明確為由,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今聲請人業已將「本府」修改為嘉義縣政府,並函文向嘉義縣政府核備後,重新聲請鈞院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