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支付│││││命令裁判費)、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據。│├──┼─────────┼─────────────┼─────────────┤│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費│三百五十元│原繳納六百九十五元(含支付│││││命令),嗣退還三百四十五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為:新台幣三萬二千六百九十三元(均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