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慶鴻遊覽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六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永絖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