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七百二十八元││├────────┼────────────┼──────────────────┤│送達郵票費用│三百七十四元│原收郵費五百八十五元,惟應扣除││││退郵費用二百一十一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一萬七千二百零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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