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住台南被告乙○○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康存真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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