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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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靜怡

被上訴人

即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林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112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已於112年6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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