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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