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藥丸壹顆(包裝註明編號九一-一三四四)、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壹顆(包裝註明編號九一-一三四六)及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粉末壹罐(包裝註明編號九一-一三四六,淨重零點陸捌公克,包裝重壹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搖頭丸一顆、愷他命一顆、愷他命粉狀一罐,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藥丸一顆(即疑似搖頭丸)經檢驗結果係含第三級第一九項毒品愷他命成分,藥丸一顆(即疑似愷他命)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第一九項毒品愷他命,粉末一罐(即疑似愷他命粉狀)經檢驗結果含第三級第一九項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五二九九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愷他命既屬第三級毒品,且依該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證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甚明(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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