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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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讚宗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俞讚宗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俞讚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
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其所犯上開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再被告行為時已年滿80歲,參酌本案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對於告訴人
朱玉婕 居住安寧產生危害甚大,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暨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741號被告俞讚宗男8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讚宗與朱玉婕為鄰居關係,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8時50分許,未經朱玉婕同意,擅自進入朱玉婕位於宜蘭縣○○鎮○○路000○00號住處旁附連圍繞之庭院,攀折植物後隨即離去。(二)於111年5月20日20時許,未經朱玉婕同意,擅自進入朱玉婕位於宜蘭縣○○鎮○○路000○00號住處旁附連圍繞之庭院,攀折植物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朱玉婕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俞讚宗固 坦承有進入告訴人朱玉婕庭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怕告訴人 樹木 長大壓到伊的牆壁,而且 樹藤 攀到伊家,所以才進去拔樹木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朱玉婕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23張、監視器擷取畫面16張、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檢察官曾尚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語潔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