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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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554號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申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雖提出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對管理被繼承人 郭家盛 之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台幣80020元,並由被繼承人郭家盛之遺產支付,惟由卷內所附資料尚難證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甲○○確有債權,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否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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