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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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謝米峯 再審被告 賴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於
103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