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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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議勝 即 石志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