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金馬大鎮 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被上訴人 王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法官詹秀錦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