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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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金馬大鎮 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被上訴人 王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詹秀錦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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