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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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燕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聲沒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兒童用圍兜兜」壹拾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兒童用圍兜兜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兒童用圍兜兜12件,業據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2張、現場執行取締照片4張及上開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兒童用圍兜兜12件在卷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1002號卷第10-13、16-18、26、34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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