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 黃拓瑋 相對人 周文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6月9日,向聲請人母親 黃蔡芬芳 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所負上開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82年9月8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而聲請人母親於101年6月15日過世,由聲請人概括繼承其對於相對人之消費借貸債權及抵押權,並於102年3月6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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