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張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11月26日起至108
年11月26日止,並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
起再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計算,目前為1.95%
,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
20%加付違約金。依借據第10條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告自104年7月26日起即未依攤還本息,尚欠本金
436113元及自1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
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公告對
照表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
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