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9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被   告  施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貳佰
柒拾伍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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