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8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7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於同年12月14日提出「民事聲請撤銷或廢棄109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狀」請求撤銷或廢棄上開裁定,核係對於該裁定聲明不服,請求法院予以廢棄,而對於該裁定之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任正人